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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19  [浏览次数]:

公司文件校发〔2018〕83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提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质量,依据《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以及2017-2018学年第10次董事长办公会精神,结合学校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实际情况,对目前我司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执行如下管理意见。

一、全面掌握学员基本情况

各学院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拟通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数据报送给研究生院。数据应注明是否达到申硕信息采集条件、是否已进行信息采集、校考和国考各科考试情况等详细情况。

二、规范信息采集流程

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须满足获学士学位满3年的规定,或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各培养应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申硕人员信息采集,通过信息采集后方可参加校考。各培养单位负责向每位拟申硕的学员说明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并逐一签署申硕须知,学院盖章后交给研究生院备案。

三、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管理

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学院应该对所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送审,送审流程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司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4〕122号)。

在北京市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有问题”的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对所在学院以1:2比例核减其下一招生年度硕士生招生指标。

各培养单位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违规招生,加强过程管理和控制,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公司

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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